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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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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政策依据及监督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1421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鸣区里建)教育路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出资办学单位:广西凯宁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认可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西经济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普通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考试院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西经济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各自专业录取进程,参照其专业志愿倾向进行适当调剂。

  对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高次位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同科类考生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的顺序录取。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录取总分高者;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先录取总成绩高者;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分、艺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烹饪工艺与营养、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没有饮食、服务行业所禁止的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2023年招生专业表
序号二级学院专业名称专业方向学制学费(元/学年)
1智能工程学院建筑工程技术
三年11500
2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节能技术方向三年15000
3建设工程监理
三年17000
4建筑消防技术
三年18000
5工程造价
三年11500
6无人机应用技术
三年16000
7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三年11500
8新能源汽车技术
三年13500
9食品检验检测技术
三年16000
10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年11500
11应用电子技术
三年11500
12计算机应用技术
三年11500
13大数据技术
三年18000
14云计算技术应用
三年18000
15艺术旅游学院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三年13500
16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三年10800
17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三年10000
18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三年10800
19烹饪工艺与营养
三年11000
20烹饪工艺与营养公众营养方向三年11000
21烹饪工艺与营养西餐工艺方向三年11000
22艺术设计
三年13500
23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三年13500
24环境艺术设计
三年13500
25美容美体艺术
三年17000
26舞蹈表演
三年18000
27表演艺术
三年18000
28工艺美术品设计
三年18000
29老年保健与管理
三年10000
30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三年14000
31财贸管理学院金融服务与管理
三年11500
32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三年11000
33大数据与会计
三年11000
34大数据与会计国际会计方向三年11000
35工商企业管理
三年11000
36市场营销
三年11000
37电子商务
三年13500
38现代物流管理
三年11000
39现代物流管理国际物流方向三年17500
40人力资源管理
三年16000
41行政管理
三年11000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我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1.学费:智能工程学院11500-18000元/学年

  艺术旅游学院10000-18000元/学年

  财贸管理学院11000-17500元/学年

  2.住宿费:

  普通公寓人均住宿费:标准6人间:2000元/学年,标准8人间:1650元/学年,小4人间:2100元/学年。

  电梯新公寓人均住宿费:标准6人间:3100元/学年,大6人间:3300元/学年,大10人间:2600元/学年。

  超凡居20层奥迪斯电梯公寓人均住宿费:标准4人间:4800元/学年。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每年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2300-4300元/年/人)、自治区政府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符合当地贷款要求的学生可办理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12000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凡符合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还提供数百个勤工助学岗位以及安排在校期间勤工俭学同工同酬,让自强自立的同学积极参与到社会发展、学院发展和建设中来,同时也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增加收入,减轻家庭负担,贫困生还可支持家庭脱贫。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党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易著梁

  监督电话:0771—6301430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6306381 6306382 6306383

  传真:0771—6306381

  电子邮箱:zb14211@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xevc.com/

  招生网址:https://www.gxevc.com/zs/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于2023年4月12日由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西经济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委托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2023年4月12日

  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www.gxevc.com/detail/a11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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